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首页 | 安都简介 | 法律动态 | 安都风采 | 典型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法律查询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站内公告
  会员登录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超级搜索引擎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网络搜索
  
  热门法律TOP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经典法律>>正文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查看权限: 普通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4020 发表日期: 2010-10-18 11:36: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7日 (中央法规)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超级搜索 | 自选风格 
尊严来自实力
Copyright© 2005-2010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吴迪 站长邮箱:invincible.wudi@163.com
建站时间:2008-8-31
 备案号:京ICP备1021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