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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4306 发表日期: 2010-10-18 11:5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刑法条文     │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四)》第2条)        │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四)》第4条)        │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6条)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四)》第7条第3款)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四)》第8条第3款)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08月2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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