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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4225 发表日期: 2010-10-18 11:5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0]民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文书,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经台湾地区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以(1998)民他字第22号函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大陆的效力,不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需在大陆再婚,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你院请示的问题,请按以上精神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6日 (中央法规)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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